通知公告

河南科技大学俱乐部杯康威“三人制”篮球赛

发布日期:2007-06-06  热度:

篮球俱乐部各会员:

为增强学生体质,提高我校篮球俱乐部会员的运动技术水平,丰富大学生的课余文体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5月26日举行河南科技大学俱乐部杯康威“三人制”篮球赛。

附件:河南科技大学俱乐部杯康威“三人制”篮球赛规程

洛阳市科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篮球运动中心

2007年4月28日

一、竞赛目的:传播篮球文化,普及篮球运动,加强同学们之间的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选拔我校学生篮球代表队队员,参加河南赛区CUBA预选赛。

二、比赛时间、地点

1.比赛时间:2007年5月26日开始

2.比赛地点:初赛、复赛在校本部、新校区、南校区篮球场,决赛在学校体育馆。

三、参赛人数:每队可报队员4—5人。

四、参赛队名:各队队名自取,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五、报名办法:各队报名表必须于5月17日下午5:00前上报篮球活动中心。报名时需交一寸照片一张(办理俱乐部会员用)、注明队员号码、队长及联络方式。一、二年级报名表上报给篮球班任课教师;三、四年级学生报名可到体育部办公室或赵培军老师处;东校区报名由段笑林老师负责;南校区报名由王清老师负责;新区报名由董好杰老师负责。。

注:各队队长于5月17日下午5:30到校本部体育馆进行分组抽签。

六、组队方式:自由组队,可各院系混编。赛程中不可更换队员。

七、竞赛规则:

1.场地要求:标准的半个篮球场地(14×15米)

2.工作人员及其职责:设1-2名裁判员和1名记录员。

裁判员是比赛中唯一的宣判和终决的人员,负责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员兼管计时、记分。记录两队累计的分数(包括投篮和罚球的得分)、全队及个人犯规次数以及比赛时间,并按规则要求宣布比赛进行的时间、比分。

3.除下列特殊规则外,比赛均按照最新国际篮球规则执行

(1)比赛双方报名4-5人,每队上场队员为3人。

(2)比赛时间:

初赛、复赛全场比赛时间为15分钟,比赛双方各有一次暂停机会,时间为30秒,但不允许在每场比赛的最后一分钟要求暂停。(遇有球员受伤,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1分钟)。

决赛分上、下半时,每半时8分钟,中场休息2分钟。

只有暂停及遇有球员受伤的情况下方可停表。比赛双方均不得通过各种手段有意拖延比赛时间,否则,裁判员有权剥夺其进攻资格、记一次技术犯规。

球队在规定比赛开始前15分钟到场并由双方队长签到,如开场后5分钟队员尚未到场则判对方以25:0获胜。

(3)赛制视参赛队数多少而定,待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

(4)比赛开始,双方以掷硬币的形式选发球权。

(5)比赛开始和投篮命中后,均在发球区(中圈弧线后)掷球入场算做发球。

(6)每次投篮命中后,由对方发球。所有犯规、违例及界外球在就近边线发球,发球队员必须将球传给队友,不能直接投篮或运球,否则处以违例,违例由对方发球。

(7)守方队员断球或抢到篮板球后,必须将球运(传)出3分线外,方可组织反攻,否则判违例,违例由对方发球。

(8)双方争球时,争球队员分别站在罚球线上跳球。

(9)比赛中,每个队员允许3次犯规,第4次犯规罚出场。任何队员被判夺权犯规,则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10)每个队前5次犯规中,凡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如投中,记录得分、对方个人及全队犯规次数,不追加罚球,由守方发球;如投篮不中,则判给攻方1次罚球,罚中得1分,并由攻方继续发球,如罚球不中,仍由攻方继续发球。

(11)每个队出现第6次犯规,如被侵犯队员没有投篮动作或已做出投篮动作但没有得分,则执行两次罚球,并在第2次罚球时抢篮板,如第2罚命中,由犯规方发球;如被侵犯队员已做出投篮动作且得分,则追加罚球1次,不论罚中与否,均由犯规方发球。

(12)只能在死球的情况下进行替换。

(13)比赛中,队长是场上唯一发言人。

(14)比赛时间终了,以得分多者为胜方。如出现平局,初赛及复赛阶段执行一对一依次罚球,即每队指定三人按顺序并以此为循环参加罚球,但不必三人均罚,在罚球过程中只要出现某队领先1分时即为胜方,比赛结束。如果在决赛阶段,比赛时间终了,双方打成平局,则加赛3分钟,发球权仍以掷硬币的形式决定。如果加时赛仍打成平局,则以一对一依次罚球的形式决胜,某队领先1分即为胜方,比赛结束。

(15)比赛中应绝对服从裁判,以裁判员的判罚为最终决定。

(16)比赛服装:各队服装必须颜色一致,并且要有号码。

(17)篮球活动中心组委会拥有此次比赛各项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八、名次录取办法

1.比赛男队录取前8名,女队录取前6名。

2.比赛胜1场得2分,负1场得1分,弃权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3.如遇两队积分相等,胜队名次列前。

4.如遇三队或三队以上积分相等,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列前。

九、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