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我国足球改革的新形势,大力推进校园足球运动的发展,推动我校足球运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大学生足球运动水平提高,丰富校园足球文化生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展现新时代大学生精神风貌。
3.报名截止时日期:4月22日前,将加盖学院公章的报名表交到骆颂阳老师处。骆老师联系电话:18939001904
4. 分组抽签时间定于4月30号下午,15:00,在开元图书馆115室召开,请各参赛队队长准时参加。参会时带上比赛保证金(500元)。
第一阶段:各小组实行单循环赛,前两名出线参加第二阶段比赛;
第二阶段: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制,A组第一对C组第二,B组第二对D组第一;C组第一对A组第二,D组第二对B组第一,胜队分别记为*1、*2、*3、*4然后*1对*2,*3对*4,胜队争夺冠军,负队争夺第三名。
1.比赛时,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局各得1分,负一场得0分。
同一循环全部比赛的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1) 积分相等的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2) 积分相等的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三) 第二阶段比赛,如80分钟(上下半场各40分钟)内比赛为平局,则直接互踢点球决定比赛胜负。
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含本科、专科、专升本、研究生)均可参赛,每名队员只能代表一个院系出赛,夜大、函授、自考生不在参赛之列。
各院系限报一队参赛。各队可报领队(必须是老师)1名,教练1名,医护人员1名,记者1名,工作人员2名,运动员不超过18名。队员凭学生证、一卡通上场比赛。
(二) 比赛使用由组委会审订的5号球;上下半场各40分钟,中场休息10分钟;
(三) 每场比赛开始前20分钟,各队队长必须把上场11名运动员名单和替补队员名单7名提交记录台。每一场比赛,每队允许替换5名运动员(含守门员),换下的队员不得再次上场;换人必须经得记录台登记后,由记录台通知主裁判员,允许后方得上场,否则不允许上场。换人时,先下后上;
(四) 运动员在第一阶段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的红牌和黄牌带入第二阶段比赛。累积两张黄牌或得一张红牌自动停赛一场。
若有违纪行为将按照《文明杯足球赛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二) 组织各自的啦啦队为本学院队呐喊、助威、加油。
(三) 严格约束自己学院的观众,如有观众违反竞赛办法,也将按竞赛规则对本学院球队予以处罚。
(四) 听从组委会安排,为组委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一) 比赛用鞋统一为胶底布面足球鞋或仿皮质足球鞋,但鞋底必须是胶底,尼龙底的不允许上场;不允许带护腿板;
(二) 比赛队服要统一并印有不超过两位数的号码,服装整齐、颜色一致,守门员服装颜色应与其他队员有明显区别;
(三) 场上队长必须自备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队长袖标;
(四) 各参赛队应在规定比赛开始时间之内到场,若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含含十五分钟),视为放弃本场比赛,比赛结果按3∶0计算;
(五) 本次比赛设冠军、亚军、第三名;“精神文明”奖两队;最佳射手;最佳运动员及最佳守门员;并予以相应奖励;
(六) 由于天气或其它原因造成比赛不能正常进行,按比赛日程顺延(由组织委员会临时通知)。
(七) 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维护比赛正常秩序,防止比赛出现突发事件,每个参赛队需交比赛保证金500元。
(一) 对运动员参加比赛资格提出异议,应在比赛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过后提出不予以受理;
(二) 在比赛中如有争执,可在赛后十五分钟内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口头申诉,于次日12:00前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交纳申诉费100元,否则不予受理。胜诉退还,败诉则不退。
1、电子稿发送到:syluo60@163.com (骆老师邮箱)
2、纸质报名表,须加盖学院公章,交到左欣老师处(18637900861)或骆颂阳老师:18939001904。
3、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4月22日前。逾期不再接受报名。请各学院按时报名。
4、报名时请将报名表上注明:队长联系电话,队员号码、守门员姓名。
5、报名时请一同缴上500元违纪抵押金。比赛结束,如未发生违纪现象,抵押金全数退回。
6、违纪罚款:红牌一次,罚款50元;黄牌一次,罚款30元。
十、本次比赛拟将为各参赛队赛前训练提供训练指导。如有需求请与骆老师联系,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讲座。
为促进我校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公平竞争的原则,预防并制裁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并遏止球场暴力行为的发生,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使足球比赛顺利进行。依照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如下:
一、 对队员在比赛中出现的粗野动作、恶劣行为和严重犯规除依照规则处罚外,并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与该队员处以停赛两场以上乃至取消全部比赛资格的处罚。
二、对队员在比赛中出现的非体育道德行为:如指责、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手势和其他不文明、不道德的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处以停赛三场乃至全部比赛资格的处罚。
三、对队员在比赛中出现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或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除执行本条例第二条处罚外,对该队员还将处以取消下一年度比赛资格及保留进行校纪处罚的权利,并将对该队员所在队处以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四、对队员在比赛中出现的不服从裁判判罚、指责、辱骂裁判员、延误比赛、弃赛、罢赛、擅自退出比赛的行为,除执行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处罚外,还将取消该队下一年度的比赛资格。